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与被告向厚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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