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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在怀化市**责任公司1.4%的股份、收益及红利(价值约2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冯**在怀化市**责任公司的1.4%的股份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不得对股份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项权利,不得向冯**支付公司收益及红利,冻结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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