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易延瑶、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易延瑶、杨**位于湖南省洪江市的住房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依法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杨**位于洪江市的私有房产进行了查封。2015年7月8日,被告易延瑶、杨**以与原告杨**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原告杨**书面同意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易延瑶、杨**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杨**书面表示同意,应视为申请人杨**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被告杨**位于洪江市的私有房产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