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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怀化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与被告怀化锦**有限公司、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洪*二初字第191-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怀化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告怀化锦**有限公司、伍**于2015年6月30日以本院所冻结的30万元存款为交2015年度的税款,要求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并以怀化锦**有限公司所有的****门面进行反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怀化锦**有限公司所有的****门面在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已到房管部门“网签”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怀化锦**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告怀化锦**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二、将怀化锦**有限公司所有的****门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以上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变卖、转让或设立他项权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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