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松林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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