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诉被告向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安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明明的工资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向明明自2014年11月起的工资每月冻结2300元,直至15000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