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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团结与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团结诉被告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团结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团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廖团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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