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团结诉被告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团结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团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廖团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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