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洪江市盛世天豪引线厂、杨**、张**、曾**、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张**、曾**、陈**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杨**、张**、曾**、陈**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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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