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原告廖**与被告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申请保全费1365元,合计320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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