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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升诉被告四川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原告王*升诉被告四川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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