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原告王*升诉被告四川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王**与王在和、四川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石**、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文体怀诉被告王**、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与被告夏**、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申健安、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宇卿与被告麻阳苗**责任公司、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蔡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与邱**、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瞿**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