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高某某、向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19日经洪江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洪黔调字(2014)17号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向某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李*甲、高某某借款本金215600元;

二、原来双方口头约定的每月3%利息当事人李**、高某某予以让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之间达成的洪黔调字(2014)17号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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