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唐**购买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还未正式上牌),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现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唐**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转移、变卖及涉及其他他项权有关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