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寿诉称:被告湖南中天**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3%,被告瞿金*为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未返还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湖南中天**有限公司、瞿**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且已被沅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系涉嫌经济犯罪类型案件,因此不能作为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