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湖南中天**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23日、2014年9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38400元,皆约定:借款期限1年,每月利息2.5%,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返回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8400元,并支付利息14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湖南中天**有限公司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且已被沅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系涉嫌经济犯罪类型案件,因此不能作为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