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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诉被告向益*、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向益*、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均系同事关系。被告向益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4月11日借款130000元,2013年10月14日借款100000元,共计借款28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益平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且沅陵县公安局现已对向益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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