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邓**、邓**、全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邓**、邓**、全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沅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一、被告邓**、邓**共同返还原告李*借款400000元。其中,被告邓**返还350000元,限2014年6月20日支付150000元(已支付)、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被告邓**返还50000元,限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逾期未支付,则从未履行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二、原告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邓**负担。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裁定裁定:追加全新林为本案被执行人。全新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与被执行人邓**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2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650元。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邓**、全新林于2015年3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邓**于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20万元,对于被执行人邓**应偿还的5万元,被执行人邓**、全新林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申请执行人李*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邓**、全新林于2015年3月20日前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20万元。因此对于被执行人邓**、全新林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邓**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和《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沅法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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