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田**、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4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田**、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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