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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郑**、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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