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以争议事宜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争议事宜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