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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发生与钟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发生与被告钟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发生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发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范发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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