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与被告李*因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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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2015)辰法执字第153号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张**与被告瞿**、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郑**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范发生与钟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陈**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辰民二初字第209号米*家诉张**、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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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119号贺**诉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5)辰法执字第55号袁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法执字第52号张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