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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125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与被告李*因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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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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