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1年1月10日以被告刘**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李*、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97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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