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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1年1月10日以被告刘**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李*、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97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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