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娄某某、辰溪县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娄某某、辰溪县某煤矿于2015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娄某某、辰溪县某煤矿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400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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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法执字第203号廖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法执字第198号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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