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200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辰溪县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174号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254号彭林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252号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辰法执字第67号杨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法执字第87号李*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148号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8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151号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33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刘*四与被告辰溪**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