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5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与被告潘**因需要寻找新的证据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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