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和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和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和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和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龚*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113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151号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龚**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33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刘*四与被告辰溪**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3号米某某诉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1号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97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39号林**、林*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0号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