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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龚*和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和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和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和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和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龚*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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