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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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113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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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415号原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360号原告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