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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415号原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艾**、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原告龚**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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