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彭**、朱**、蒲田宇*与被告辰溪县锦滨乡锦滨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彭**、朱**、蒲田宇*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彭**、朱**、蒲田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0元,依法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