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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52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菊花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熊菊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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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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