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菊花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熊菊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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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113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龚*和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43号孙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3号米某某诉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贷纠纷一案的事民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1号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97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10号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28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