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113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151号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龚**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龚*和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33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1号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97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39号林**、林*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0号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10号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