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林*与被告辰溪县锦滨乡锦滨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减、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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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113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龚**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龚*和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刘*四与被告辰溪**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62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1号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97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0号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10号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86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