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辰溪县五一煤矿、辰溪县五一煤矿井、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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