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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310号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辰溪县五一煤矿、辰溪县五一煤矿井、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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