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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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51号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97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0号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10号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86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28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360号原告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62号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6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103号舒某某诉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