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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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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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340号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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