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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286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余致美、唐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余致美、唐先进因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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