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余致美、唐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余致美、唐先进因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113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龚**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龚*和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37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13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1号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97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10号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2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84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