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李**因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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