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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