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张**因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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