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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赵*、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姚**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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