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张*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51号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97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39号林**、林*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0号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10号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28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360号原告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9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62号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6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