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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386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张*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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