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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354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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