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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10日内偿还,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何某某无还款诚意。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被告何某某辨称,2012年7月31日已经还款2万元,目前欠款为13万元,被告愿意以油茶基地补贴款26万中的13万元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1个月偿还。2012年7月31日,被告给原告还款2万元,尚欠原告借款13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由被告何某某于2012年12月底前用辰溪县**有限公司油茶基地补贴款26万元中的13万元用于偿还原告包某某欠款。如到期未还,则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息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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