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自行和解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第三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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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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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涂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