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江*自行和解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第三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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