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令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因原告刘*令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原告杨*与被告某电缆**公司、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宋某某与瞿某某、辰溪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某某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蒋*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杜*与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聂**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石*军与被告王*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与被告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王*书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