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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令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令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因原告刘*令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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