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17.5元,合计36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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