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姚**、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杨*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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