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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175号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石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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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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