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石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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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2014)辰民二初字第94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5号欧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3号欧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1号欧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0号欧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8号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7号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3)辰民二初字第496号向春*判决书
(2013)辰民二初字第448号杨*与被告姚**、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