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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